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3]38号

发布时间:2010-02-09       浏览次数:3472       [返回列表]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

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3]3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局(建委):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

二OO三年六月二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

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适应建设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对涉及工程建设标难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重新报原审批部门批难或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批难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对审查批难后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重大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其他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批难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下列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审。

(一)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2、修改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3、因原设计变更或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重新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

4、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勘;

5、桩基工程的试桩资料直接用于施工图设计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建筑面积,改变层高、建筑高度等),改变建筑标准.(如:增设中央空调系统等);

(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

(3)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

(4)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幕墙面积,使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发生变化的;

(5)改变外立面,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6)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

(7)改变消防设施、消火分区等。

2、结构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

(2)改变结构体系;

(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砌体结构承重墙的位置;

(4)改变基础型式、基础埋置深度或±0.000标高;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

(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3、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热水等系统和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

4、暖通

(1)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集中供暖或空调系统。

5、电气

(1)改变变配电系统;

(2)改变供电系统;

(3)改变防雷接地设施及要求;

(4)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

第五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章 勘察设计变更重新报审程序

第六条 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批准部门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报告;

2、原审查部门颁发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3、变更勘察设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规划部门批淮的建筑定位红线图;

5、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l套;

6、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单);

7、审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程序性审查的内容:

1、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2、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

3、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重新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5、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6、变更后的工程规模是否与规划批准的工程规模一致。

其它程序性审查内容及要求与原施工图审查相同。

第八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技术性审查内容与原施工图审查相同,重点审查变更勘

察设计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发现问题,由审查管理部门和技术性审查机构分别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程序性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意见书》交建设单位,待其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3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由审查管理部门签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通知书》,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并在该项目的原《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难书》上注明有重大变更并盖章。

第十条 一般性勘察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批准部门提交报告,并附原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变更单。原审查批准部门在收到相关报告及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变更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条件,属重大变更的应通知建设单位按重大变更审批程序重新报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或未取得备案通知书交付使用,视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交付使用,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依照本办法向原审查批准部门报审;未经审查批准或未取得备案通知书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依据;有关方面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变更的其它管理规定同施工图审查相关管理规定,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的审查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是对《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的补充。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