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 鄂建[2010]108号

发布时间:2011-09-21       浏览次数:1485       [返回列表]

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

 

鄂建[2010]10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近一段时期,我厅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时,发现部分建筑工程使用的小规格热轧光圆钢筋在调直加工过程中出现“瘦身”现象,违规进行张拉甚至冷拔,导致加工后的钢筋直径和屈服强度、延伸率、冷弯等力学性能不符合要求,对工程结构安全尤其是抗震性能带来严重影响。为规范钢筋加工行为,加强钢筋加工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钢筋是建筑工程结构的骨架,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后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年初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48号)精神,对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钢筋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钢筋加工源头管理

(一)建筑工程用钢筋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采购,严禁由钢筋加工企业代购。钢筋需委托外加工的,受委托钢筋加工企业必须具备钢筋作业分包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审核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质保体系等相关情况。委托加工前,施工单位应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分包合同。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采购、使用合格钢筋。对施工单位自行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检查钢筋外观质量、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是复印件的,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注明进场钢筋数量,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取样和送检。对于进场的钢筋,在抽样送有关检测单位进行钢筋原材力学性能复试基础上,还需同时进行钢筋原材料重量偏差复试,钢筋检测结果必须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规定,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筋一律不得使用。

(三)钢筋确须委托外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应由施工、监理单位和钢筋加工企业

共同组织验收,按上述“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及建立相应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取样和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组织加工。同时,钢筋加工企业应建立原材料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委托单位、生产厂家、钢筋的品种、规格、批量、外观质量、复检结果、调直方法、进出场时间等内容。不同工程项目、不同规格的原材料应分区堆放并张挂标牌。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

(一)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钢筋调直应采用专用机械,不得采用卷扬机进行冷拉调直,禁止采用冷拔方式调直钢筋。钢筋调直时,严禁超出规范允许的冷拉率张拉,确保钢筋加工质量。

(二)施工单位应对钢筋外加工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加工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归档。监理单位应对钢筋加工过程进行旁站检查,并利用便携式仪器进行抽查,同时将有关记录留存归档。检查的内容包括:

1、钢筋原材料的外观质量、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报告;

2、钢筋调直过程中冷拉率的控制,调直后的钢筋外观质量及钢筋直径;

3、成型后钢筋的几何尺寸,如钢筋长度、弯钩长度、角度等。

四、严格实行钢筋加工后检测制度

(一)加工成型钢筋投入使用前,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的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单位应建立成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每批应由同一工程、同一规格、同一材料来源、同一组生产设备并在连续时段内加工成型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不应大于20t。检测内容应包括钢筋直径、抗拉强度、屈服强度、断后伸长率、冷弯性能等指标,检测结果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加工后钢筋的检测报告应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依据。监理单位应加强加工成型钢筋使用前的外观抽检和见证抽样送检,钢筋实测直径和力学性能检测均符合要求后,方准投入之用。

(二)检测机构热轧光圆钢筋收样时,应检查钢筋样品的状态,并增加钢筋直径和重量的检测项目,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必须注明来样的直径和状态(未调直或经过调直)。检测单位对检验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负责。对未按《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进行检测和出具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钢筋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的,或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及钢筋加工企业和检测机构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各地在检查中应注意收集和掌握市场上不良钢筋加工企业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多部门密切配合,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无资质擅自加工的非法加工行为。

(二)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巡查时,要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督检查,除查看钢筋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和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外,还要用游标卡尺现场抽查钢筋直径,凡钢筋直径偏差超出规范允许偏差的,禁止在工程中使用。对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有加工后不合格钢筋的,要责令全数退场处理。对有证据证明不合格钢筋已用于工程的,要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复核验算,验算结果不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坚决要求进行返工或加固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钢筋材质或加工质量有怀疑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各地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研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进场钢筋进行非法加工,防止不合格钢筋用于建设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请各地于近期迅速对在建工程钢筋原材料及加工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于8月25前报送省质安监督总站。我厅在今年第二期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时将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在建工程钢筋加工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和处理不力地区进行通报,对违法违规工程直接实施处罚,并列为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