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 鄂建[2010]119号

发布时间:2011-12-24       浏览次数:1435       [返回列表]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

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

 

鄂建[2010]11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不断提升我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程实际,决定自2010年10月起,除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以及湖北省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外,对我省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施工现场建筑起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未经验收合格及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使用登记手续的,禁止投入使用。禁止使用非原厂家生产或未得到原厂家许可的替代设备或配件。房屋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应使用额定起重力矩超过400kn•m的塔式起重机。

2、使用单位应重点加强对额定起重力矩400kn•m及其以下的塔式起重机的管理,发现其部件或整机存在无法立即弥补的缺陷或无法立即消除的安全隐患,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3、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安全装置不全的简易起重设备,禁止使用门式立柱为三角形截面架体的物料提升机。

4、严禁现场改制物料提升设备,因工程需要确需使用自制的起吊重量超过0.5t起重设备,而且起重平台上有人员作业时,应首先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制定专项方案且经专家论证,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严格按方案执行。

5、建筑层数达到或超过12层,或建筑顶层楼面高度超过35m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设置施工人货电梯。

二、关于施工现场脚手架与模板支撑管理

1、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竹脚手架系统,支撑高度达到或超过2.6m的模板支撑系统禁止使用木支撑体系以及无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的脚手架支撑体系。

2、禁止将报废的起重钢丝绳用作悬挑脚手架保护钢丝绳或卸载平台的钢丝绳,禁止使用竹篱笆代替施工脚手板。

3、凡使用附着式整体或分片提升脚手架的,必须组织市州专家库5名及5名以上专家进行单项方案论证。

4、严禁使用自制吊篮进行外装高空作业。正常施工条件下,禁止三人及三人以上作业人员在吊篮上施工。

三、关于施工用电管理

1、施工总配电箱禁止使用自制配电箱,三级配电箱、设备控制箱禁止使用电子式漏电开关。

2、建筑施工配电系统中的PE接地点必须设置明确的标识。

四、关于施工工艺

1、施工现场采用的新工艺、工法、设备,无相关的国家标准或地方、行业标准的,必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2、人工挖孔桩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