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关于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 鄂建办[2011]66号
发布时间:2012-11-12 浏览次数:1722 [返回列表]关于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
鄂建办[2011]6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加强我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架体垮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就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维护、拆卸等施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证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工程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登记备案;
(二)配备满足独立施工要求的,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使用本单位自主研发或联合研发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产品;
(四)必须具备相应的办公、维修、堆放场所等设施条件;
(五)安装维护的所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装置、升降装置等产品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
(六)满足《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所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应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应符合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有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审查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装前,总承包单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告知书;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备案证明;
(三)专业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以及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审核签字后的专项施工方案;
(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以及安全协议书。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成后,专业分包单位必须进行自检,总承包单位应组织本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相关人员,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的规定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提升或下降前,专业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全面检查;每次提升或下降完成后,应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组织联合验收。
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专业分包单位应配备专业人员按照定期维护保养计划进行维护保养。
七、监理单位应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列入监理计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架体升降作业时应实行旁站监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及时排除,整改后的脚手架应重新验收。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八、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实行统一管理,并做好专业分包的施工组织协调。要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到人;要定期组织检查、验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九、专业分包单位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立即停止施工:
(一)安装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与备案证书所载明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名称和型号不一致的;
(二)出借、出租备案证书的;
(三)严重违反规范规定,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十、专业分包单位违反本规定,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注销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登记备案,并逐级上报至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十一、被注销登记备案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必须重新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专业分包业务。
十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在本省被注销登记备案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两年内不得在本省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分包。
十三、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监管办法,指定具体的监管单位,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监管。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