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报警及现实记录装置的通知 鄂建办[2011]162号

发布时间:2012-11-22       浏览次数:1671       [返回列表]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使用塔式起重机

安全报警及现实记录装置的通知

 

鄂建办[2011]16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基本建设规模逐年加大,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数量不断增加,塔式起重机事故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一些使用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甚至个别施工现场随意装载超过塔式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不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等。由于监控手段落后,不能及时预警隐患、提示风险,容易导致事故发生,同时,也难以对多数事故原因做出准确判定。为了加强对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管理,切实控制塔式起重机运行过程中的危险因素,消除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凡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应按《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的要求,配置安全监控报警和运行工况显示与记录装置。

从2012年1月1日起,新购置的塔式起重机应配置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和运行工况显示与记录装置,新开工工程的塔式起重机应按规定配置安全监控报警和运行工况显示与记录装置。2012年6月30日前,所有工程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必须全部安装并使用安全监控报警和运行工况显示与记录装置,否则,不予验收、备案,不得使用。塔机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加强对工地塔式起重机使用的管理。各地安全监管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提供方便快捷、质优价廉、服务可靠的产品目录,选择建立塔式起重机远程监控管理平台或塔式起重机远程监控数据备份中心。

 

附件:1、全省安装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建立统一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工作方案;

      2、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及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应具备的功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