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2]23号

发布时间:2013-10-14       浏览次数:2441       [返回列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2]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高层建筑日益增多,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械的使用数量不断增加,安全管理须进一步加强。2011年,全国发生多起塔式起重机倾覆、倒塌的较大安全事故,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又发生一起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和1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发生这些事故的原因主要是有章不循、违规操作,设备存在严重隐患、“带病”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各地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要求,以对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安全监管,履行监管职责。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339号)的要求,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健全完善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增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着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工作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使用的管理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认真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的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必须配置安全监控报警和运行工况显示、记录装置的专项工作。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发现有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塔式起重机,应当立即责令施工企业停止使用,并督促其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及顶升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实施。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的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方案进行作业。

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毕,使用单位应对塔机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行,并经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手续,未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得使用。

(三)建筑施工企业和塔式起重机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强制性标准,制定塔式起重机定期检查制度,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定责,要认真做好塔式起重机重要环节、关键部位的日常检查工作,对塔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实时监控。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要由专人负责,并有书面检查记录,及时消除隐患,严禁起重机械设备“带病”运行。

(四)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操作、指挥人员,必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并严格按照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进行作业,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五)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塔机安装、拆卸及顶升作业过程中,工程监理人员须旁站监理,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塔机安全隐患。

(六)不得使用国家及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格执法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作为今年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各级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对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有违规使用行为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督促将塔式起重机械清出施工现场。因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经济损失的,对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法给予从重从严处理,并严格追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责任。通过严格监督执法,促使施工企业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使用的本质安全度,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