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2012]37号

发布时间:2013-06-12       浏览次数:2075       [返回列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2012]3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城建)委、规划局、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建筑能效水平和综合节能能力,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加强建筑节能监管作为重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建立工作联动、闭合管理、上下联动、监管有效,省、市、县三位一体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得到贯彻执行。

(三)强化建筑节能涉及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方面工作,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应选择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严格执行《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鄂建[2009]82号)。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列入不良记录。对使用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质量不合格的、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规范建设业主行为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建设监理、质量检测,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备案要求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工程,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时,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且不得降低原设计的建筑节能水平,并办理备案。

(三)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分部分项工程予以通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对涉及建筑节能的各类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如尚无国家和地方标准,应当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后选用。

(四)严格执行12层以下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的规定,因特殊条件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新建、改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严格执行《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鄂建[2009]82号),设计、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省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六)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进行专项验收,对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并在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应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不得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凡建筑节能未组织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加强工程设计管理,提升建筑节能设计水平

(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按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节能系列图集》,进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

(二)建筑节能设计专篇中应明确建筑的体型系数、建筑节能主要技术参数及指标,屋面、墙体、门窗、分户墙、架空楼板、楼板和地面的节能构造做法、保温材料性能指标,用能系统的设计选型及性能指标,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及防火构造。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建筑节能计算书、设计图纸等相关内容应一致。

(三)设计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建筑节能设计内部校审制度,提高建筑节能技术、材料(部品)和设施、设备系统在建筑中应用水平。建筑工程设计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窗墙比、围护结构、冷热桥处理等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确定冷(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建筑设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学习、掌握、选择建筑节能新技术,加强对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研究,因地制宜采用经济、适用、可行的节能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政策,积极选用新型墙体材料。

(四)设计文件中有关建筑节能的计算参数和构造做法必须真实,与施工图纸的设计选用一致,不得提供虚假设计参数和构造做法。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进行验收。设计文件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墙体保温体系的防火隔离带等有关建筑节能的做法和构造处理必须达到相应的设计深度,并在设计交底时予以明确告知。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产品的技术参数等。对建筑节能计算书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无建筑节能节点构造或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未对建筑节能进行表述或表述不清、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深度、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得审查通过,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项审查情况汇总表、审查情况记录表、建筑节能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以及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并加强分包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对进场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进行查验,确保其与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以及材料、产品检验报告相一致,同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及建筑节能相关技术指标的要求,并按照规定见证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特别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施工质量控制和防火安全监管。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

(三)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重点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建筑工程采暖、通风与空调、电气等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调试,调试结果应当符合设计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规定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形成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质量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建筑节能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具体内容包括建筑节能质量控制点、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以及建筑节能工程专业旁站监理方案。

(五)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对须现场抽样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对施工现场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存在的建筑节能质量问题和隐患,应当书面通知责任单位改正,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功臣质量监督机构。

(六)项目监理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结构基层的处理、保温层的厚度和保温层的抹灰、粘贴、挂装与铺设施工、门窗及幕墙施工、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关键部位和工序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监理日志。

(七)建筑节能设计文件需要变更的,工程监理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行为时,应及时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复查,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主持建筑节能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并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载明对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的检查内容和检查结论。

(八)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检验规程实施建筑节能检测工作,并出具合法检测报告。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不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对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报告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对在建筑节能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产品,应及时书面通报建设单位并上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一)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城市建设规划,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依法进行规划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建筑节能设计与施工阶段监管。对没有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未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工程,违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定的工程,未按要求设计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核审批、未针对工程特点制定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设计变更后未报送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工程,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未整改到位的工程,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顿。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公布所建工程建筑节能信息。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与设计图纸、计算书的一致性。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未设计安装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工程、未设计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的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三)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应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节能施工质量作为监督重点,实施专项质量监督。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督促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编制建筑节能施工和监理专项方案,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批准的施工和监理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与监理;督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进行查验并按照规定见证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严禁使用;督促施工企业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外保温材料防火安全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五)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管理机构承担本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受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组织相关机构对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日常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应用于工程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门窗等实施备案管理;对本地工程中使用的墙体材料和节能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抽查,在工程砌体结构隐蔽前对实心粘土砖使用情况实施核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