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2]52号

发布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2346       [返回列表]

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

应用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2]5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无机轻集料砂浆类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在我省建筑节能工程中的应用量快速增长,由于存在生产企业规模小、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控制不严等因素,已对建筑保温工程质量构成不利影响。为规范市场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建筑外墙应用的无机轻集料砂浆应以膨胀玻化微珠为保温隔热材料。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的性能应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干密度Ⅰ型的要求,相应的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只能采用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

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各组成砂浆(界面砂浆、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抗裂砂浆)均应为单组分干混砂浆。其系统构造、性能指标与检验方法、设计、施工、验收除必须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之外,还应满足《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技术条件》(附件1)的要求。

二、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的工程应用,应严格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规定的目录管理和备案登记制度,其生产企业应先取得省厅颁发的《湖北省建设科技项目推广应用证书》后,在产品使用地住建委备案登记。

申请《湖北省建设科技项目推广应用证书》的企业应符合规定的条件(详见鄂建[2009]113号和本通知附件2)。已取得《湖北省建设科技项目推广应用证书》的企业,应切实提高生产装备和工艺技术水平,加强膨胀玻化微珠等原材料和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系统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省厅将对已取得省级推广证书的企业进行复核,凡不符合以上要求者,取消推广应用资格。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外墙保温隔热系统构造及各组成材料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审查。对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18层的居住建筑的外墙保温隔热工程、外墙外保温隔热系统粘贴饰面砖工程以及外墙保温隔热设计变更工程应进行重点审查并作出专项说明。

四、建设工程应采用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取得《湖北省建设科技项目推广应用证书》,并经本地住建委备案的系统产品。工程用户(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系统产品供应商成套采购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的全部组成材料。系统产品供应商应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和施工指导文件,并对系统产品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对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拌合和施工等关键工序进行平行检验和旁站监理,不得允许施工单位现场加砂或水泥等组份配制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以及擅自变更系统构造和保温隔热层厚度,监督施工单位现场制作保温隔热砂浆同条件试件,并见证取样送检。

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应重点核验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的省级推广证书和市级备案证书、进场复验报告、保温隔热砂浆同条件试件检验报告、墙体保温隔热工程实体钻芯取样检验报告。凡系统构造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与规定,保温隔热层厚度、干表观密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六、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的备案后管理,凡发现在工程应用中存在不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相关强制性标准和本通知规定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处罚;凡发现已备案产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销售多组分砂浆、性能指标抽检不合格以及发生质量事故的,取消备案资格,并及时告知省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附件:1、附件1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应用技术条件

      2、附件2《湖北省建设科技项目推广应用证书》申请企业条件

 

 

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