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即开展全省房屋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鄂建办[2013]100号

发布时间:2013-10-30       浏览次数:1928       [返回列表]

关于立即开展全省房屋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鄂建办[2013]10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今年以来,我省房屋建筑在建工程连续发生三起塔吊事故。特别是5月21日上午10时许,宜昌市远安县南门安置小区二至四标段建筑工地,塔吊在拆除时发生倾覆,造成5人死亡的较大安全事故。这些事故反映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还存在较多问题,去年“9.13”事故的惨痛教训,还没有引起个别地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高度重视。省厅领导对此高度关注,要求立即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范围及目的
    专项整治范围为全省在建工程中正在使用的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相关的施工、监理、安装拆卸、租赁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的目的是通过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按章操作的自律性和安全防范意识,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专项整治内容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规定和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起重吊装作业及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三)建筑起重机械基础、连接部件、安全保险装置、限位装置、附墙装置的完好性和安全使用情况;
    (四)塔机周边环境的安全使用条件及群塔作业防撞措施落实情况;
    (五)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测、日常使用、维护、保养记录以及设备档案管理情况;
    (六)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有情况;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八)企业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九)项目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三、专项整治时间
    从即日起至6月30日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单位,在5月30日前完成对各自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自查整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于6月10日前完成对本地建筑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全面检查。市(州)、林区建设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省厅将适时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立即成立专班,将专项整治作为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起重设备要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对存在的隐患要认真整治不走过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法不讲情面。
    (二)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凡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或达不到使用安全要求的,未制定安装、拆卸、群塔作业防碰撞专项施工方案或未严格执行方案的,安装(顶升、加节)完毕后未按规定进行检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止使用或作业。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有违规使用行为的,要一律督促企业停工整改。整改后验收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一律不得复工,并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理。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要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于7月5日前报送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处(传真电话:027-87362418)。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