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办【2013】140号 关于集中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28       浏览次数:2223       [返回列表]

关于集中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鄂建办【2013】14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园林局:
    按照6月7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6月9日省委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鄂政办电【2013】62号)精神,现就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从6月开始到9月底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牢固树立抓安全生产没有“淡季”、“响鼓也要重捶”的理念,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深刻汲取血的教训,坚决破除侥幸心理,突出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把集中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举一反三,全面深入细致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和薄弱环节,坚决堵塞安全生产监管漏洞,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彻底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增强全系统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城市燃气、城市供水、城市桥梁、既有房屋、风景名胜(公园)游览设施等行业领域。
    (一)建筑施工。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检查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检查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检查搭设脚手架的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程;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检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二)城市燃气。重点检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是否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三)城市供水。重点检查水净化处理工艺及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分析、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采样点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和执行情况,供水异常情况和应急处理情况。
    (四)城市桥梁。对在建城市桥梁,重点检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各种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施工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施工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稳固等。对既有城市桥梁,重点检查桥梁是否通过验收后才投入使用;整体抗倾覆性安全系数;是否存在结构性裂缝以及危及桥梁安全的外在因素等。
    (五)既有房屋:重点检查城镇危房的安全使用状况以及抵抗极端恶劣天气能力;既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房屋幕墙、天线、外挂构件等是否牢固,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
    (六)风景名胜(公园)游览设施。重点检查缆车、索道等交通工具、险要道路及各种游乐设施、游览设施安全情况;风景名胜(公园)出入口、桥梁、通道、阶梯、悬崖危岸、湖岸等安全情况;景区或景点是否超容量接待游人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部门履职情况。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规定要求和中央以及我省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是否落实,是否做到监管工作全覆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
    (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作为最重要的职责,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严格执行;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是否扎实有效。
    (三)建筑施工领域开展“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情况。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排查治理塔吊、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落实防范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倒塌措施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规定建设程序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情况;建设工程消防专项整治和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情况。
    (四)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处理;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五)汛期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情况;城市排水系统安全情况;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
    四、检查方式
    (一)单位自查整改。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
    (二)县市区普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监管的单位做到全覆盖检查。
    (三)市州巡查。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监管的单位做到全覆盖检查;对所辖县市区监管的单位进行巡查。
    (四)省厅督查。省厅将组织4-6个综合督查组,由厅领导带队,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五、 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必须把安全生产与科学发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落实为民务实的要求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以及开展此次大检查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全面排查,铁腕整治建筑安全隐患。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开展检查工作,把大检查与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汛期安全检查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按照“严肃态度、严格标准、严厉措施”、“拉网排查不留死角、彻底整改不留隐患、严肃处罚不留情面”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消除一批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清除一批安全管理水平低下的企业和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人员,新增一批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切实防止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坚持安全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处理的,视同事故予以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大投入,标本兼治。要紧紧抓住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放,坚决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强化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控管责任,把落实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控管责任作为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紧抓不放;要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把手要强化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带头狠抓监管责任的落实。各地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和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下真功夫,用硬措施,深入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狠抓各项监管措施、事故隐患整改的落实,在抓落实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请各市州于6月20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方案上报省厅安办(省质安总站),7月15日前,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一)上报省厅,9月15日前,将大检查情况汇报及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二)上报省厅。

附件:1、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基本情况表.doc     

      2、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