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建〔2013〕269号 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16 浏览次数:2249 [返回列表]
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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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建〔2013〕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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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墙改与节能办)、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自2010年以来,无机保温砂浆和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等建筑保温浆体材料(以下简称“保温砂浆”)已在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得到应用,但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工艺难以控制等现象,存在安全隐患。针对这些情况,近年来市城建委结合工程应用实际需要,大力推广保温隔热板材和墙体自保温技术,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提高建筑保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经研究,现对《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民用建筑的墙体、屋面、楼板保温工程中禁止设计和使用保温砂浆类产品。 2014年1月1日前已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并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尚未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对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和湖北省、武汉市相关技术要求实施。 二、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图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和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在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热工性能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CL建筑体系、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自保温墙体、现浇大模内置等自保温系统和保温隔热板材。 三、设计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保温材料的设计。当设计使用保温隔热板材时,应选用具备完整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的保温隔热板材,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温隔热板材的厚度、密度、强度、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和修正系数等技术性能指标。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施工图审查。 五、施工单位在建筑保温工程施工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系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保温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应对从事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七、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变更。 八、其它保温材料的应用范围及管理要求仍执行《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
九、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应加强建筑保温材料使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并在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筑能效测评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民用建筑保温工程质量。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