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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班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06       浏览次数:2355       [返回列表]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班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城建〔2013〕83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项目参建单位:

现将市城建委《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班子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28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班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项目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号)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建立与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施工方法、设计施工技术要求相一致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严格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将审查通过的招标人填写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报办理施工许可证窗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依法提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的具体要求,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全面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并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提供现场总代表人任命文件和备案的监理合同,并填报《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班子人员名单》表。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工程发包人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定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人员配备情况必须与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备案中的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一致。

  监理单位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人员,报监理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审核。

  第六条 办理施工许可窗口,负责对招投标管理部门上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和建设单位填报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班子人员名单》进行核对,并将核对后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班子人员名单》表传递给负责现场督促检查项目管理班子上墙公布的管理单位。

  第七条 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责任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人员信息上墙公布。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内容为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公布表格(式样)附后。

  第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投标书、合同中确定的派驻现场施工、监理有关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办理施工许可证窗口批准、备案,方可变更:

  1、因去世或重病、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3、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4、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人员的主要条件。未经审批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变更、脱岗。申请单位在批准后三日内报告现场相关管理部门,并在项目管理人员上墙公布墙上变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上墙公布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负责上墙公布的具体落实,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规定上墙公布的,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条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班子管理责任制。建设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发现项目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的,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合同约定扣罚违约金,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监理单位对施工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记录,发现存在问题,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相关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市场行为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时,对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岗情况负责检查,质量、安全、造价等管理部门在进行各专业日常检查时,对相应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负责检查。施工现场被检查人员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未按规定上墙公布,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网上公布;管理部门凡发现上墙公布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在岗位的,责令改正。连续三次不在岗位的,网上公布;施工承包单位来在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配备项目管理人员,或者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不属于承包单位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和查实,严格按转包行为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

 

填表单位:                  工程名称:                       年  月  日

所属单位

职  务

姓  名

备  注

建设单位

总代表人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总承包单位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质量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

 

 

项目核算负责人

 

 

项目现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