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建设工程桩基检测单位使用静载荷试验数据自动采集上传系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26 浏览次数:2774 [返回列表]关于全市建设工程桩基检测单位使用静载荷试验数据自动采集上传系统的通知
武建质字〔2013〕8号
各质监机构,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单位,各检测单位:
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桩基静载荷试验的检测质量,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桩基质量的有效监控,依据鄂建文[2011]152号及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建设工程桩基静载荷试验的检测单位推行检测数据自动采集上传系统。具体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8月1日起,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桩(包括试桩)、复合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和桩基竖向抗拔力的静载荷试验必须采用数据自动采集上传系统采集检测数据并依此出具检测报告(具体规定见附件),到期末安装使用静载荷试验数据自动采集上传系统的检测机构不得承担相应的检测业务,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使用。
二、从2013年8月1日起,桩基(含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结果必须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上传,检测机构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检测结果未上传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使用。
三、桩基静载荷试验检测机构必须使用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数据自动采集上传系统(包括设备、试验配重块等),并经计量认证部门检定合格。自动采集上传系统应能保存检测原始数据及检测过程的相关信息,自动采集的数据应保证不能人为更改。
四、桩基静载荷试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联网,其检测结果应通过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对漏传、瞒报的行为,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记入该机构的信誉档案。
五、我站将对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抽查,定期发布抽查不合格检测机构名录。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应核查工程桩基静载荷试验检测机构是否列入不合格检测机构名录,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应责令改正。
附件:关于桩基静荷载试验采用数据自动采集上传系统的规定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
关于桩基静载荷试验采用数据自动采集上传系统的规定
一、基本要求
(一)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桩(包括试桩)、复合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和桩基竖向抗拔力的静载荷试验,均应执行本规定。
(二)检测设备
1、各桩基检测机构在静载荷试验中必须采用能够进行数据自动采集、处理并可适时传输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的检测设备。主要配置有:能自动采集检测数据的基桩静载荷检测仪,无线传输装置,远程测试系统等。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全球定位功能;
(2)具备现场摄像功能;
(3)能自动控制荷载的加、卸载,并完成荷载、位移数据的自动采集、处理和传输等;
(4)能保存检测的原始数据及检测过程的相关信息,严禁使用能提供二次操作采集数据、模拟数据或预录入数据再传和双重校验参数的设备;
(5)能同步传输至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试验室管理信息系统和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市建筑质监站统一制定能兼容原规程的、标准的通讯数据接口;
(6)必须经市计量认证部门鉴定。
该设备由检测单位按检测需要向专业设备供应商自行购置。
2、试验配重块
(1)静载荷试验用的配重块应为钢筋混凝土块体材料,严禁使用其它荷载;
(2)试验配重块的生产单位应具备建设工程检测资质,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生产、运输、堆放和管理能力;
(3)每一块单独的试验配重块均应取得计量认证部门的鉴定证书,并到市建筑质监站编号存档。
(三)桩基静载荷试验数据自动采集传输系统2013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安装调试阶段。
钢梁、辅梁、配重块及相关检测设备一律不得租借。钢梁、辅梁、配重块除有计量部门的鉴定证书外,还必须有检测机构的自校书。
二、制度要求
(一)登记制度
包括检测机构资料登记和工程相关信息登记。
1、检测机构资料
检测机构在我市承揽桩基静载荷试验检测业务,应到市建筑工程质监站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含附件)原件及复印件;
(4)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名册及证书;
(5)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重新办理;
(6)期间检测单位名称变更、法人及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及时补办变更手续。以上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还。
2、工程项目资料
(1)工程信息:工程名称、地址、使用设备的编号(试验配重块的编号由登记部门统一核发)、检测人员、测桩数量等;
(2)检测合同;
(3)检测方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编制的检测实施方案;
(二)监管制度
静载荷试验数据未能上传或未能实时上传的,不得出具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桩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桩基工程验收。
(三)上报制度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质量异常的,应及时上报。
(四)档案管理制度
检测机构应将桩基静载荷试验检测的合同、检测报告、检测方法、检测实施方案、原始记录等,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单独建档,并妥善保管,随时备查。
三、管理要求
自2013年8月1日起,桩基(含试桩)静载荷试验前,检测单位应先通过本系统上传检测相关信息,包括检测人员及其证书编号,检测设备,测桩数量等信息,经审核符合要求后,领取桩基静载荷试验检测流水号和试验配重块编号后方能开展检测业务。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并暂停检测工作:
(一)检测数据传输中断或无法传输的;
(二)检测过程中人员,设备有变更的;
(三)检测过程中设备损坏一时无法修复的。
四、责任要求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桩基静载荷试验检测过程的现场管理,认真核对检测机构现场检测人员的资质和资格,核查检测流水号、检测设备的相关信息,督促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技术规程规范、检测会议纪要和检测实施方案开展检测工作,对检测现场通过见证、旁站、巡视等方式进行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辖区质监机构报告。
五、监管要求
市建筑质监站按照有关规定对桩基检测工作开展巡查、抽查活动,重点检查桩基检测机构是否超越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是否存在挂靠检测现象、检测内容和方法是否规范、检测人员是否到位,检测设备是否租借,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检测数据及结论的准确性等;发现不规范检测行为的,责令整改;对检测报告结论有怀疑的,责令委托监督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检测机构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不良行为公示记录、行政处罚等,并与年终考核挂钩。
市、区质监机构应充分利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提供的工程检测信息掌握工程桩基质量状况,当出现检测不合格事项时,承监质监机构应按相应监督工作程序督促责任单位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