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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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规〔201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7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城乡建设委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建设程序,全面整顿建筑市场秩序
(一)严格规范建设程序。本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未办理立项(核准)审批、规划许可、环评批复、消防审查、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等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严格落实项目配套安全设施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全面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开展建筑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对下列问题进行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问题;肢解发包工程和指令分包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和造价、拖欠工程款问题;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管理业务问题;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问题;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建筑材料、建筑起重设备问题等,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全面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抓紧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建设质量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责任,从源头上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三)明确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全面负责,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消防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门进行分析论证,在工程初步设计中细化提出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费用。在地铁、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超高层、超深基坑、大跨度房屋建筑工程中,建设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控制,对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五)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周期,并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工程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缩短工期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后,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增加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严格执行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压级压价迫使施工单位低于成本承包工程。
三、严格落实建设监理制度,从程序上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六)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凡应当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委托监理;需要招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建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专户存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监理收费标准,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迫使监理企业做出降低收费的承诺。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监理费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严格推行城建重点工程设计监理制度,确保城建重点工程从设计开始接受专业监理单位的监管,更加科学合理地实施建设。
(七)加强监理单位管理。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理制度,按照监理程序和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质量、安全等相应监理责任。根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和工作需要,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备相应资格、能力、数量和专业配套的项目监理机构,并实行公示牌和挂牌上岗制度。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不得脱岗缺位。严格市场准入和清退制度。市建管部门应当制定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办法,锁定项目监理人员。
(八)严格项目监理工作程序。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核认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进场安装使用;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监理单位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九)提高工程监理履职能力。建设单位不得对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项目监理机构降低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在监理权限范围内直接向承包单位发出指令。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建设单位拒不改变其违法、违规指令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增强工程监理现场管控能力。项目监理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巡视、平行检验和旁站制度,严格监控工程质量安全。要定期对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分包单位资质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务工人员技能培训和鉴定等情况要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制止,对质量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负责项目监管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严格落实现场管理,防范质量安全事故
(十一)明确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总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因分包单位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统一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十二)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其基本信息应当在项目部现场醒目处挂牌公示,人员挂牌上岗,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要根据施工进度,完善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设备,定期对本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到位和持证上岗、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技术交底、教育培训等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十三)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负责,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工程设计中,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不符合设计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十四)严格建筑工程原材料质量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要严格落实见证取样制度,确保工程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杜绝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流入施工现场。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原材料、安全防护用品、起重机械等在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等违法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净化建筑材料生产和销售市场。
五、加强关键环节管控,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十五)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其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要求开展,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严规范招标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行为;要严格开标评标管理制度,规范招标文件审查管理,加大对关键条款的审查力度,从源头规范招标人行为,防止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
(十六)加大重大危险源监管力度。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抓好质量安全控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在质量安全报监和措施审查环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登记造册,确保重大危险源及时纳入监控范围,防范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十七)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建设、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的准入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等市场行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要建立严格的安装(拆卸)、使用、维护保养的检查验收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均要安装安全监控信息系统,并在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部安装监控平台,监控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运行情况,以保证起重机械使用安全。
(十八)严肃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建设、安监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从业人员,要暂停其招投标资格以及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的升级、增项;在事故责任认定后,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从业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九)加强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质量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和实际技术能力水平的检查考核,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际技术力量不能满足资质条件要求的、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违反质量安全生产规定的、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要建议颁发证书的部门依法降低责任单位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建筑劳务企业管理,规范用工管理行为。
(二十)加强既有房屋建筑使用阶段的安全管理。建设、房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监管,探索切实有效的监管方式,规范和加强房屋投入使用后的质量安全和维修管理,防止由于质量保证金不落实、用户使用不当、维护保养不当而引发的质量安全事故;对擅自改变承重结构等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
六、强化制度建设,提升城建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管理水平
(二十一)健全绿色通道制度。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园林、水务、环保、城管等部门应当不断完善城建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纳入绿色通道的项目严格实施技术性审查和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十二)建立预选承包商制度。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承包商经济技术实力、工程管理经验、社会责任意识、技术和管理创新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因素制定预选承包商目录。各有关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目录,在资格预审阶段同有关潜在投标人先行洽谈,但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有质量安全和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承包企业,不得作为预选对象。
七、创新管理手段,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三)研究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管理的制度规范,包括:建筑业诚信体系平台,市场准入与清除并重的管理机制,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制度和办法,安全防护用品、建筑起重机械、建筑原材料产品和设备推荐名录,质量安全专家巡查制度,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等。
(二十四)加强各级质量安全监督和市场执法机构建设。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要根据辖区工程建设规模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健全管理机构,充实质量安全监督和市场执法力量,保证工作经费。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督和市场执法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建设一支责权明确、执法严明、廉洁高效的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执法队伍。
(二十五)加快推进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加快推进全市统一的建筑业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项目报建、工程招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和企业及注册人员情况,促进建筑市场监管的公开透明。各有关部门要依托该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协同、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要提高建设工地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强化对建设工程主要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及时发现险情及时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