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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和先进单位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5-10       浏览次数:2032       [返回列表]

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和先进单位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和先进单位评审表彰工作,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示范企业和先进单位的评审工作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并成立示范企业和先进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市评审办设在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
    第三条  示范企业、先进单位评审表彰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时间为次年的元月。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示范企业评审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
先进单位评审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监理单位
    第五条  申报示范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国家住建部或省住建厅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已按规定接受安全知识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了安全责任制度、安全资金保证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伤亡事故统计制度,能认真执行企业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和重大隐患督办整改制度;
        (三)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实施考核评价合格,且在本市范围内安全生产达到较高管理水平,具有示范带头作用;
        (四)企业对所有在建项目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且每月不少于两次,并做到检查有记录,整改有回复;
        (五)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企业所有项目均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达标率100%,其中优良率为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达到100%,总承包二级企业达到80%以上,总承包三级企业及其他专业施工企业达到60%以上;
        (六)本年度内,至少有2个(含)以上项目获得市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工地(黄鹤杯)奖和1个(含)以上项目获得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奖,或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获得市级城建重点工程表彰;
        (七)本年度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申报先进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宣传、贯彻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注重安全生产的投入和科技创新,注重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和推广;
        (三)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健全的安全生产保证制度,并在安全生产管理及实际工作中得到积极的贯彻和落实。能积极协调并组织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巡查;
        (四)积极参加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各项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符合规定要求;
        (五)建设单位能够严格执行合同工期,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单位能够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时督办整改;
        (六)本年度内,至少有2个(含)以上项目获得市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工地(黄鹤杯)奖和1个(含)以上项目获得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奖,或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获得市级城建重点工程表彰;
        (七)本年度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评审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和先进单位分为企业申请、推荐初审、评委会评审三个阶段。
    第八条  企业申请:相关单位应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附件二),并提交相关资料(资料目录见附件一)。中央、省及外地来汉企业可直接向市评审办申报。
    第九条  推荐初审:各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申报的资料予以受理并建档,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并签署评定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市评审办。
    第十条  评委会评审:
        (一)市评审办组织人员按照《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及本细则第五、六条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受到市、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本年度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3、本年度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隐患,企业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名单,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4、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市评审办对经过申报、推荐等程序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和单位进行考核评议,确定示范企业、先进单位名单后,进行公示。
        (三)经过公示合格的示范企业和先进单位,上报市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奖的企业和单位,由市城建委授予“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获得市示范企业的施工单位,按照《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奖励,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获得荣誉称号后,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隐患被通报批评、企业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名单、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取消其荣誉称号,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