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26 浏览次数:2149 [返回列表]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6]9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队伍素质,加强对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规范开展安全监督工作,特制定《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摸清现有安全监督人员底数,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在2007年10月以前达到基本条件。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及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及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执法的,依法设立的独立行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安全监督机构内的安全监督员和见习安全监督员。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安全监督机构的从业条件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安总站)对监督人员从业资格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对全省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二、安全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
第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设立的独立管理部门;
2、具有与受监工程相适应的安全监督人员,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监督人员不得少于该机构总人数的75%;
3、安全监督人员数量能够保证工作需要。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3人;市(州)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5人。市(州)监督机构宜按15~30万m2建筑面积或10~15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至少由两人组成。武汉市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数量可根据安全监督工作实际配备;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5、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
第七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填报《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情况表》,省建设厅组织对安全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考核合格后,准许安全监督机构从事安全监督工作。省建设厅每三年对各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一次复审。
第八条 市(州)安全监督机构应每年年底对辖区内的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业务工作情况进行年度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情况;
2、工程监督覆盖率及所监督工程参建主体履行安全职责情况;
3、所监督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符合情况;
4、执行强制性标准和地方规定、规程情况;
5、按照省、市要求开展相关安全管理活动情况。
考核结果通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建设厅将定期公示检查结果。
第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年度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应在一个月内限期整改,并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审查,审查仍不合格的,由省建设厅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建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监督机构,年度工作考核为不合格:
1、不符合安全监督机构基本条件;
2、监督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失误、违规,未能及时制止死亡事故;
3、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不执行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4、在市级以上安全检查、巡查中,被两次通报批评;
5、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对各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情况和年度工作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责令重新考核。
三、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市(州)监督机构监督员应具有建筑工程类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并有4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的经历;
2、县(市、区)监督机构监督员应具有建筑工程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并有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3、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员上岗培训考核合格;
4、具有从事相关专业的工程安全监督的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在岗监督人员应填报《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建设厅审核,符合基本条件的发监督员证,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发见习监督员。
第十四条 见习监督员必须在监督员的领导下从事安全监督工作,不具备监督执法权,不得办理监督执法证。
见习监督员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满由省建设厅重新考核,达到要求的发监督员证,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见习监督员证,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员证,监督人员调离监督机构应上缴监督员证。
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两年组织一次全省监督人员上岗培训考试,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每年年底应对本单位安全监督人员进行考核,主要内容为:
1、执行国家、省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2、安全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3、参加业务培训及是否具备应有的专业技能;
4、所监督工程各参建主体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和现场安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标准情况。
各监督机构完成本站人员考核后,考核情况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1、所监督的工程发生四级以上安全事故,监督员未对严重安全隐患下达监督整改要求或监督整改不到位;
2、所监督的某一工程多处出现严重安全隐患,监督员未及时下达监督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的;
3、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失职和违规行为;
4、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无法满足监督工作需要;
5、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应暂停安全监督工作,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从事见习监督员工作。三年内有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省建设厅将撤销其安全监督员证;省级安全监督检查巡查中发现安全监督人员存在严重的不合格行为的,可直接撤销其安全监督员证。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督下属安全监督机构对其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各地安全监督人员考核结果和考核工作进行抽查,发现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重新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人员考核档案。
四、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及检查结果存有疑义的,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反映,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建设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