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城建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9-11关于转发《市城建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监理企业:
现将《市城建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武城建[2014]1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读,按照文件要求各企业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自行加以整改、复查,并将自查、整改情况于2014年9月5日前书面报市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陈凌云 027-88109962。
武汉建设监理协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市城建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市场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23号)、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行为,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工程监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贯彻落实《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号)、《市城建委印发关于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5号)文件要求,整顿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素质和工作水平,促进监理行业不断协调发展。
二、检查范围
(一)监理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程监理企业和在我市从事监理业务的外地入汉工程监理企业。
(二)工程项目:全市实行监理的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检查内容
围绕《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号)、《市城建委印发关于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5号)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一)企业综合管理方面:企业是否满足获准许可的监理资质标准条件;有无不在本单位执业人员挂靠注册行为;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内部检查考核机制,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场行为方面:所承揽的法定必须招标的监理业务是否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有无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行为,有无允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行为,有无转包监理业务行为;是否按国家收费标准收费,是否存在不按投标承诺签订监理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
(三)监理人员配备方面: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到位,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专业是否配套,人数是否达到标准规定,有无违反规定调整更换监理人员行为,监理人员有无违反规定同时从事其他工程监理工作的行为,监理人员和监理企业是否与施工单位以及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四)质量控制方面:组织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工程分包审查工作情况,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工作情况;原材料验收、见证抽检、隐蔽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工作情况;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过程的旁站情况;对质量隐患的处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实方面: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审查情况,对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落实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六)监理资料管理方面: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方案、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会议纪要、监理通知、监理工作总结等资料是否规范、完善。
四、组织领导
本次检查工作成立领导小组,由夏平副主任任组长,建管办杨凡主任任副组长,检查成员单位由委质安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场站、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组成。
五、检查时间和方式
(一)时间:
(二)检查方式
1、企业自查。各工程监理企业组织力量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自行加以整改、复查,自查、整改情况应于
2、监理协会组织检查。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组织对监理企业内部综合管理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于
3、各区建设局组织检查。各区建设局及其监督机构组织对各项目监理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于
4、市城建委组织抽查。在检查时间内市城建委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组织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当前部分监理企业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监理行为不规范、监理人员不配套、监理工作不到位的现象相当严重,必须切实整顿和规范。各工程监理企业要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精心组织。市监理协会,各区建设局要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方案,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要把自查自纠工作部署到全市每一家监理企业、每一个在监项目,保证检查的覆盖面。检查要查深查细、不走过场,要通过专项检查,真正找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三)依法查处。市区建设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检查结果将与对相关单位的考核、招投标、企业资质、本年度工程监理企业评选先进等联动。对多次违法违规、社会反映强烈的企业或人员,要提请发证机关降低或取消其资质、资格,对外地入汉工程监理企业将按相关规定停止在汉承接业务。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