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若干问题技术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1-11[市城建委]:市城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若干问题技术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若干问题技术规定
编 制 说 明
为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市城建委委托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等单位,根据国家、湖北省相关法规及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武汉市实际编制了《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若干问题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其它工程可参照执行。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内容按现行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本《规定》分岩土工程勘察、桩基础设计、软弱地基及地基基础设计、岩溶场地地基基础设计、桩基检测、地基基础验收等章节。
本《规定》由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了评审。对参与编制和评审的专家以及相关单位给予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主编单位: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湖北建鄂勘察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编制人:袁内镇、陈继淮、徐厚军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叶志雄、刘士清、李 治、张利钧、胡华莹、姚永华、舒武堂、童泽琪、阚明、熊火清
评审人:郭必武、王小南、郑祥斌、杨晓臻、霍凯成、范士凯、龙雄华
联系单位: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6号
邮编:430071 电话:027-87823916 传真:027-87897435
网址:http://www.hbjky.com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 1 月20日
编 制 说 明
为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市城建委委托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等单位,根据国家、湖北省相关法规及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武汉市实际编制了《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若干问题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其它工程可参照执行。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内容按现行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本《规定》分岩土工程勘察、桩基础设计、软弱地基及地基基础设计、岩溶场地地基基础设计、桩基检测、地基基础验收等章节。
本《规定》由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了评审。对参与编制和评审的专家以及相关单位给予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主编单位: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湖北建鄂勘察设计审查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编制人:袁内镇、陈继淮、徐厚军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叶志雄、刘士清、李 治、张利钧、胡华莹、姚永华、舒武堂、童泽琪、阚明、熊火清
评审人:郭必武、王小南、郑祥斌、杨晓臻、霍凯成、范士凯、龙雄华
联系单位: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6号
邮编:430071 电话:027-87823916 传真:027-87897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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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 1 月20日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若干问题技术规定
一 岩土工程勘察
1 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对岩性差异显著或基岩面起伏大和桩端持力层为软、硬岩互层的场地,勘探点间距应不大于12m。当基岩中存在断裂、破碎带时,勘探点间距尚应适当加密。
2 江河一级、二级阶地应加强静力触探勘察工作,勘探孔数量除满足现行规范的规定外,每单栋建筑静力触探孔数量不应少于4个。地层分布复杂时,应增加静力触探孔数。
3应采用普通取土器、薄壁取土器等原状取土器钻取原状土样,不应在岩芯管中留取原状土试样。对砂土、碎(卵)石土及破碎岩宜采用双层岩芯管钻进、取芯。
4 加强填土、红粘土及残积土等特殊性岩土的勘察工作:
(1)人工填土勘察应通过搜集资料与调查,查明填土的堆填年限以及填土的性质与填筑方式,根据填土的物质组成划分填土的类型,当工程需要时应采用钻探与原位测试方法,查明填土的均匀性及密实程度,并评价对工程的影响。
(2)当采用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时,对红粘土、残积土层应增加土工试验及原位测试的数量,查明其分布范围、厚度及状态,勘探孔(包括取土钻孔和原位测试孔)的间距为6m~12m。单栋建筑物每层土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静力触探试验与动力触探试验应连续贯入,标准贯入试验的间距应为1m~2m;工程需要时应进行地基静载荷试验,确定土层的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
5土工试验及其成果除满足常规物理力学试验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高层建筑及其它有需要的工程应根据规范要求进行高压固结试验,满足地基变形的计算要求。
(2)采用水泥土搅拌桩时,对淤泥或淤泥质土应测定有机质含量及PH值,当有机质含量大于5%、塑性指数大于25或PH值小于4时,应通过试验确定采用水泥土搅拌桩的可行性。
(3)采取岩样进行试验的钻孔直径,硬质岩不应小于75㎜,软质岩不应小于91㎜。所采取的岩样应保证试样的代表性与完整性,软质岩岩样应进行密封。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应分别测定天然和饱和状态下的单轴抗压强度。软岩、极软岩无法进行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时,可采用天然状态下的岩石单轴抗压强度。当岩样破碎时,尚应进行岩石点荷载试验。
6 岩溶场地的施工勘察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岩溶场地采用嵌岩桩时应逐桩进行施工勘察。对岩溶强发育或者中等发育场地,直径大于1m的桩或岩石埋深大于40m时,每桩超前钻孔数不得少于2孔,钻孔进入桩端下完整岩石的深度不应小于3倍桩端直径,且不应小于5m。
(2)岩溶地区施工勘察应采取分批并隔桩进行钻探的施工流程,当可溶岩覆盖层存在砂类土时,对钻探中发现有溶洞的钻孔应及时采用水泥注浆进行封孔,对不稳定场地应采用泥浆护壁或跟管钻进等措施,防止因勘察及施工引发岩溶地面塌陷。
(3)施工勘察中的钻孔测量定位应准确,钻探过程中应观测钻孔的垂直度,对孔深大于30m的钻孔应采用直径不小于50㎜的钻杆施工。
7 所有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及探槽)在外业完成后应及时回填。对有承压水影响的基坑工程,勘探孔应采用粘土球进行回填。对防洪控制区的钻孔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回填。
8勘探现场记录应按钻进迴次逐项填写,严禁事后追记或转抄。钻探孔岩土芯样应全长留取并按迴次顺序摆放,同时拍摄彩色照片,将控制性勘探孔岩土芯样彩色照片作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附图。严禁提供虚假勘探资料,确保勘探原始资料的真实准确。
二 桩基础设计
1 沉管灌注桩、夯扩桩、桩身挤土型载体桩不得用于2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75m的高层建筑,桩身非挤土型载体桩不得用于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基底以下淤泥、淤泥质土及fak≤70kPa饱和软土平均厚度超过3m的高层建筑不应采用挤土灌注桩。
用于高层建筑的载体桩扩大头材料应采用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
2 灌注桩按桩身混凝土强度计算桩身抗压承载力时,设计时不考虑纵向构造钢筋的作用。注浆管、声测管的截面面积不应计入钢筋面积。当配筋率超过0.65%,桩顶以下5倍桩身直径范围内螺旋式箍筋间距不大于100mm,在二a类环境条件下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小于70mm时,可适当计入纵向钢筋的抗压作用。
3 补桩和废桩之间可不考虑最小中心距,但应避开废桩;补强桩与原有桩桩径不同时,按平均桩径计算最小中心距。
4 水下灌注混凝土端承型嵌岩桩设计应采取桩端后压浆措施。
5 水下灌注混凝土端承型嵌岩桩设计时,其工作条件系数不应大于0.6;挤土型灌注桩及桩基承台下3m深度内为淤泥、淤泥质土及fak≤70kPa饱和软土的灌注桩,其工作条件系数不应大于0.7。
市城建委关于发布《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地基
与基础若干问题技术规定》的通知
武城建〔2014〕24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市有关管理部门及各区建设局:
为提高我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我委委托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等单位,根据国家、湖北省相关法规及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武汉地区实际,编制了《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若干问题技术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内容按现行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6号,邮编:430071,电话:027-87823916)反馈,以供修订时参考。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月26日
6 三桩承台最小配筋率计算时,板带宽度可按承台形心与相应承台边正交截面的宽度计算,也可近似取2倍桩径计算。
7 采用静载荷试验方法,最大加载量为2倍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时,试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及配筋可与工程桩相同,试桩及工程桩的受检桩桩身承载力能满足试验要求。当试桩最大加载量需要超过2倍预估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时,可提高试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
8 抗拔桩应根据桩基所处的环境类别和相应的裂缝控制等级,进行桩身裂缝控制验算。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及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单桩上拔力增大系数应取1.5。
9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设计应符合《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三 软弱地基及地基基础设计
1 地基变形计算时,新近人工填土自重应作为外加荷载考虑。
2 新近填土及深厚软土场地应考虑负摩阻力对桩基的影响,应采取提高桩身强度的措施,并增加桩端进入持力层的深度。条件允许时试桩应加载至破坏,根据静载荷试验结果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必须考虑负摩阻力的影响。
3 新近填土及深厚软土区的建筑物,设计时应考虑地面长期沉降对道路、管线、构筑物及进出户台阶等的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民用建筑首层室内地坪应采用架空楼板,自承重砌体墙及外阳台不应支承在未经处理的填土或软土上。场地建筑物、室外地面、道路、构筑物等应进行长期沉降观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 住宅的地基基础设计采用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时,基础中心点的计算沉降量不宜大于150mm。
5 复合地基采用水泥土搅拌桩、混凝土桩或石灰桩作为增强体时,基础范围以外布桩不计入面积置换率。
6 主楼、裙楼(或纯地下室)连成一体的结构,且均设地下室,当采用天然地基,裙楼(或纯地下室)为独立基础或条基时,地基承载力深度修正的埋深应从地下室底面建筑标高算起。
当裙楼(或纯地下室)设置构造底板时,地基承载力深度修正计算中,可将构造底板承载力设计值及裙楼单位面积自重二者中的小值折算成土层厚度计入埋深。
四 岩溶场地地基基础设计
1 岩溶发育场地基岩上覆土层为砂性土时,上部土层不得作为建筑物基础持力层。
2 可利用上覆土层作持力层的岩溶场地上的浅基础、小直径桩基、复合地基宜优先采用整体性好的筏板基础。
3 在岩溶中等发育或强发育区的嵌岩桩入岩深度从岩层面算起,不应小于2倍桩端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五 桩基检测
1 施工图设计前应进行试桩承载力检测,对于同条件(岩土工程条件、桩型、桩端持力层、桩径、单桩承载力相同,桩长差异不大的情况)的桩,单栋建筑物试桩数量不应少于3根,当预估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2 应采用单桩静载荷试验方法确定试桩承载力(包括抗压、抗拔和水平承载力),试验应加载至破坏(对试验条件受限制的、承载力很高的桩加载量不应小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静载试验前后均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严禁工程桩兼做试桩。人工挖孔桩(墩)的孔底平板载荷试验可在工程桩位进行。
3 采用低应变方法检测工程桩桩身完整性时,下列情况应全数检测: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灌注桩;
(2)超过25层建筑物的预制桩;
(3)发现Ⅲ、Ⅳ类桩或Ⅱ类桩超过受检桩数量20%的灌注桩;
(4)发现Ⅱ、Ⅲ、Ⅳ类桩的预制桩;
(5)抗拔桩。
4 除人工挖孔以外的大直径灌注桩(墩),应进行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完整性。单栋建筑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独立承台基础每个承台下的抽检桩数不应少于1根。
主体结构逆作法施工且为大直径灌注桩基础,应对工程桩总数的30%进行声波透射法检测。
5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大直径灌注桩及直径不小于600mm的嵌岩桩,应采用钻芯法检测工程桩的桩长、桩底沉渣厚度、桩身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和持力层状况。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桩长较长时,可预埋钻芯导向管。
6 甲级、乙级设计等级的灌注桩或甲级设计等级的预制桩,工程桩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验收检验,单栋建筑物同条件下的工程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受检桩应随机抽样,且试验时桩顶标高应与工程桩设计标高基本一致。大直径灌注桩因现场条件限制不能随机抽检时,3桩及以下承台工程桩应全数埋设声测管,多于3桩的承台声测管埋设数量不应小于承台下桩数的50%。同时钻芯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应少于6根。
人工挖孔桩(墩)承载力验收检验应符合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相关规定。
7场地存在多栋建筑物时,对于同条件的桩,为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的数量,每单栋建筑物不应少于1根,每施工单位试桩检测数量不应少于3根。试验结果离散性大时,应按单栋建筑的要求进行检测。同条件的工程桩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数量每单栋建筑不应少于1根,且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每施工单位的验收检测桩不应少于3根。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试桩及工程桩验收检测应按单栋建筑检测要求进行。
8 不得采用高应变法检测嵌岩桩、扩底桩、后压浆钻孔灌注桩、素混凝土桩及荷载曲线呈缓变形的大直径灌注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
9 试桩静载检测数量不应计入工程桩的验收检测数量。
10 预制桩应进行桩位偏差检测和垂直度检测,垂直度检测的抽检数量为总桩数的5%,当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全数检测;各类桩桩位偏差及灌注桩的桩径应全数检测。
11 用于高层建筑的载体桩及采用新工艺、新桩型的桩应加强承载力及桩身质量的检验,单桩承载力检验应采用静载荷试验方法,试验数量除满足现行规范和本规定前述相关条款的要求外,单栋建筑物验收检验静载荷试验数量尚应至少增加1根。工程桩应全数进行低应变检测。对直径600mm及以上的桩应进行钻芯,检验桩长、桩身及扩大头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进入持力层情况。钻芯数量及声波透射检测数量应符合本规定第五章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
六 地基基础验收
1 施工过程中或验槽发现实际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时,应进行补充勘察或施工勘察。补勘报告应通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2地基基础验收检验的结果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相符时,若设计单位同意验收,设计单位应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及变更依据,必要时应提供计算书。属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