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6-29鄂建函〔2018〕5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深化全省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强化工程竣工验收,优化验收备案管理,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现就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加强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是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道质量检验关口。竣工验收过程中,不得减除验收条件、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一)严格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1.完成了设计文件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进行了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形成竣工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进行了竣工预验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形成竣工质量评估报告,并经项目总监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形成质量检查报告,并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对于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组织了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按户出具《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并形成《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同时,出具正式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6.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8.建设单位组织填写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9.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规范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经项目总监签署同意意见的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对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及自查,具备验收条件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制订验收方案。对超高层建筑、装配式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验收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程序、内容及验收人员组成等。 3.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监督通知书及验收方案报送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1)检查参加验收各方人员到位及人员资格情况。 (2)介绍参加验收各方及人员,宣布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程序、内容及验收组人员分工。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按验收方案和相关验收标准规范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查阅工程档案资料。 (5)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指出的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整改到位并复查。 6.验收中所提质量问题整改到位、参建各方同意验收的意见一致为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加强竣工验收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按以下程序进行: 1.收到验收监督通知书后,按规定成立验收监督组。 2.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介绍监督人员,宣布监督程序、监督内容及人员分工;核查参加验收各方人员到位及人员资格情况;对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及参建各方验收意见发表情况进行监督,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及重点部位的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抽查。 3.发表监督意见,填写监督记录。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不执行竣工验收程序的,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隐患或主要质量控制资料不齐全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 4.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将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抽查情况、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责令整改问题的处理情况作为质量监督报告内容。质量监督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交备案机关。 二、精简和优化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一)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及要求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4.消防部门按消防管理规定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或消防验收备案有关凭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及要求 1.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2.质量监督机构向备案机关提交质量监督报告。 3.备案机关收到相关文件资料及质量监督报告后,验证文件资料、质量监督报告,对文件资料齐全、质量监督报告无不同意见的,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备案机关不再另行颁发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其它有关手续。 (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1.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建设单位对办理备案手续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采用虚假文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撤销备案受理意见,责令重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备案机关在备案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在有关网站予以公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0日 |